8.3 防止或减轻其它因素致裂的措施


8.3.1 建于寒冷和严寒地区的砌体房屋,其基础埋深应超过冻土深度,或遵照有关规定。
8.3.2 当房屋地基较差或不均匀时,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:
    1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,建筑的体型应力求简单。房屋长度不宜过长;
    2 当房屋高度差或荷载及平面凹突较大时宜设置沉降缝;
    3 当一幢房屋位于两种不同地基土上时,必须加强防止沉降不均的措施,并进行必要的计算;
    4 一般情况下一幢房屋宜采用相同基础类型。当因地基土差异较大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,宜用沉降缝隔开。否则应进行不均匀沉降计算和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;
    5 一般情况下同一栋房屋不宜支承于基岩与土两种类型的地基上;
    6 当利用地形设天桥时,天桥的支座在房屋一端宜设计成铰接并设梁垫,在挡土墙一端宜设计成滑动或滚动支承(图
8.3.2);
    7 多层砌体房屋宜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房屋的整体刚度:
        1)控制房屋的长高比L/Hf≤2.5;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.5<L/Hf≤3.0时,宜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,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或增强基础的刚度和强度,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≤120mm时,其长宽比可不受限制;
        2)加强圈梁的设置数量,除应符合第5.2节规定外,应在基础顶面增大圈梁的断面和配筋,宜在楼层处以及门窗洞口顶部增设圈梁;

图8.3.2 天桥的支座处理
8.3.2 天桥的支座处理

        3)在墙体的开洞部位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;
        4)圈梁和构造柱(芯柱)的构造要求尚应满足本措施5.2~5.4的规定。

8.3.3 抗震设防区的砌体房屋应按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-2010第7.1.7条及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》JGJ 3-2010第4.3.9条、4.3.10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震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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